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44號
債 權 人 張俊清即永福漆料行
債 務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玖佰陸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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