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057號
PCDV,102,司促,34057,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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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秉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昶清
債 務 人 許絲晴
債 務 人 賴昶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柒
  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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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