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962號
PCDV,102,司促,33962,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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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力鋒即王立揚即王瑞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力鋒即王立揚即王瑞麟於民國90 年6月19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3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2月9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583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力鋒即王│自民國 0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0566 │立揚即王瑞│02月 10日  │      │       │
│  │元  │麟 0000000│起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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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