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770號
PCDV,102,司促,33770,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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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77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卓素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伍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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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