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3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羅宏昌
債 務 人 羅振昌
債 務 人 羅玉嬌
債 務 人 羅玉枝
債 務 人 羅玉雲
債 務 人 吳戊妹
債 務 人 羅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貳仟玖
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每佰元日息五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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