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246號
PCDV,102,司促,32246,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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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陳秋強
債 務 人 張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
  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秋強前邀同張仕豪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
  個人小額借款契約及個別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權),而向聲
  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
  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 年4月30日,面額為30萬
  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8.3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相對人竟於102 年4月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
  ,迄今仍有103,57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
  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
  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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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