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627號
PCDV,102,司促,31627,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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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27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吳季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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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