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亞欣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鈞院102 年度補字第2182號補費 裁定後,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鈞 院子股承辦102 年度救字第115 號在案,上開訴訟救助之聲 請尚未裁定,則鈞院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 恐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上述主 張,既提出本院同年8 月6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並與 本院查詢結果相符,本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 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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