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01號
PCDV,101,訴,601,2013080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曾景煌
被 上 訴人 莊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2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62,310 元(計算式:上訴人訴請返還
之面積46.85 平方公尺乘以土地101 年度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
114,457 元,合計5,362,31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163元、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上訴人係於101 年1 月20日提起訴訟,
應按起訴時之101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
按100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致漏繳裁判費),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6,138 元;另上訴人提起上訴,亦尚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8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38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81,244元,合計87,3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