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2號
上 訴 人 江竺樺(原名江秀春)
被 上訴人 林哲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貳佰柒拾
陸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