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林秀青
林矗杉
兼上2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春億
參 加 人 陳榮基
被 告 鄭金塗
訴訟代理人 鄭銀河
鄭秀美
被 告 鄭欽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