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
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健中即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
住臺北市○○○路000巷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仟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零陸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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