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3號
PCDV,101,建,23,2013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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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
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健中即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
           住臺北市○○○路000巷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仟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零陸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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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