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19號
PCDV,101,家訴,319,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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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9號
原   告 陳昭庸
      陳昭鴻
被   告 陳紀文萱(Chen Chi Wen-shuan)
      陳昭勝
      陳昭哲
      陳梅麗
      陳梅純
      陳梅秀(Meysiu Correia Chen)
      柯西
      陳榮基
      陳榮豐
      陳凌翠
      陳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6 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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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