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臺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展晃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黃慧娟律師
張威鴻律師
被 告 陳苗中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苗中卉被訴侵占等案件,其 被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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