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南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南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後(按:本院為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民國90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 有期徒刑17年9 月,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 在案。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