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346號
PCDM,102,聲,3346,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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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徐成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99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徐成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成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查受刑人徐成萬曾於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㈠93年度士簡字第1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另於93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㈡93年 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判處有期 徒刑5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730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於同年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㈢93年度訴字第16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 月、6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開㈠、㈡、㈢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91 號裁定,將贓 物、施用毒品部分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3 月15日 、3 月,而與所犯偽造貨幣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 ,其於94年9 月27日入監執行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 聲字第31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並於98年10月2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11日;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㈣99年度易字第47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 2 罪)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 品等案件,經同法院先後以㈤99年度易字第809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㈥99年度易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㈦99年度易字第1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確定、㈧99年度易字第1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㈨99年度簡字第3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同 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㈩99年度簡字第930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㈣、㈤、㈥、㈦案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確定(應扣除已易科罰金執畢之8 月徒刑),並與前開撤銷 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11日及㈧、㈨、㈩案接續執行 。受刑人自99年10月5 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 年4 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3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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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