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
度執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Hello Kitty 手機背蓋共壹佰捌拾貳個、Rilakkuma手機背蓋共柒個、迪士尼小熊維尼與米奇、米妮手機背蓋共拾壹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101 年度偵字第15933 號被告莊圓違反 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手機背蓋182 個、 Rilakkuma 手機背蓋7 個,及迪士尼小熊維尼與米奇、米妮 手機背蓋11個(101年度紅保字第2017號) ,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3 款、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 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593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102 年8 月1 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仿冒之 Hello Kitty 手機背蓋182 個、Rilakkuma 手機背蓋7 個, 及迪士尼小熊維尼與米奇、米妮手機背蓋11個,乃被告意圖 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品,亦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現場及扣案證物照片4 張、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鑑定報告書、認定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憑。上開扣 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 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意旨除引據之法條應予更正如上外,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