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慶輝
具 保 人 鄭敏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敏華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下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嗣由具保人鄭敏 華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101 年刑保字第302 號),將被 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 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執字第392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 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卓慶輝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 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鄭敏華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 國102 年5 月7 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 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卓慶輝、 具保人鄭敏華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收據號碼:101 年刑保字第302 號)、通知書、檢察官拘票 、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7 月5 日花檢金乙102 執助184 字第11646 號函附檢察官拘票及拘 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 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 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 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