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131號
PCDM,102,聲,3131,201308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3131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佳文
受 刑 人 楊雁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佳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佳文因被告楊雁嵐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楊雁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 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 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2 紙、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6 月21日新北檢玉土(102 執7191 號)通知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受刑人於本院 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 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