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6年度,98號
SDEV,106,沙補,98,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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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98號
原 告 林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秋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提出被告洪秋菊、盧溫向明廖至平蔡秋菊黃心阿、程
  李秀美季正杰吳茉莉陳萬壽詹銘鑫程寶台丁芳
  芳、譚惇澧譚惟澧譚惠澧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
  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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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