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5287號
PCDM,102,簡,5287,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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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宗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速偵字第3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宗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何宗翰自某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應補充為 「何宗翰於民國102 年6 月間某日,自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及同欄第6 行「在新北市 ○○區○○路000 號地下一樓」應更正為「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地下一樓」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 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 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 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 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 構成要件。而本案「TS運動網」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 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何宗翰所為 ,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罪。又被告自民國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7 月1 日0 時31分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TS運動網」網站賭博之 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 接近,顯係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 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 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而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 卷第3 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3104號
被 告 何宗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宗翰自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 處取得「TS運動網」(網址為:http://173.192.127.3:501 9/member2/Page/Index/Login/CommonLogin/Login.aspx) 之帳號、密碼(會員帳號:VU61、密碼:Y650909),成為 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6月30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樓公 眾得出入之「球藝撞球場」內,以電腦連接上開可供公眾上 網登入之運動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後,以國外足球賽 事之比賽結果下注進行對賭,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 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如所押注之隊伍贏球,可依 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全歸莊家所 有,簽賭金每注最高新臺幣(下同)3000元,每星期與「阿 豪」在「球藝撞球場」結算並交付輸贏金額。嗣於同年7月1 日0時31分許,在上址撞球場內為警查獲,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宗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球藝撞球場」之員工林立風於警詢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查獲照片10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事 實相符,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正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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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