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丹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被 告 柯秀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330元
(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公告土地現
值84,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點83平方公尺×原告之
應有部分483分之114=96,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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