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4363號
PCDM,102,簡,4363,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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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17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永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公然辱罵告訴人,使其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告訴人之 聲譽,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後態度尚佳,告訴人不願和 解故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1796號
被 告 江永和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永和之子江德基羅志維為鄰居,雙方因噪音問題素有嫌 隙,江永和於民國101年11月7日20時許,在羅志維位於新北 市○○區○○路0○0號13樓住處門口,與羅志維發生口角後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王八蛋」等語,公然辱罵羅 志維。
二、案經羅志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江永和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羅 志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三)證人許火炎、江仁佑於 偵查中之證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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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