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675號
PCDM,102,易,2675,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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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財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3491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下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財旺 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0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0巷0 號1 樓之2 告訴人余春鶯住處前,因不滿告訴人要求 其放低聊天音量,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購得之瓶裝啤酒砸 向告訴人住處大門及鞋櫃,造成鞋櫃凹陷,致生損害於告訴 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余春鶯告訴被告劉財旺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 年8 月1 日具狀撤回本件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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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