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626號
PCDM,102,易,2626,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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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淇
      陳意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
字第99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 年度
簡字第450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雅淇陳意婷(所涉恐 嚇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係告訴人程俊淇女友陳意 如之大嫂及胞妹,雙方因遺產問題而有嫌隙,於民國101 年 8 月9 日3 時50分許,被告許雅淇陳意婷前往告訴人程俊 淇、陳意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2 樓居所探訪陳 意如遭拒,被告許雅淇陳意婷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徒 手毆擊或以腳踹踢告訴人程俊淇上址居所1 樓大門,致令該 大門破損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許雅淇陳意婷2人均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雅淇陳意婷被訴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認被告2 人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 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程俊淇具狀撤回被 告2 人毀損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至被告陳嘉宜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嫌部分,另行審 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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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