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原 告 康佐欽被 告 梁清吉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尚書)上列被告梁清吉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簡字第3162號),經原告對被告梁清吉、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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