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377號
PCDM,102,交附民,377,201308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康佐欽
被   告 梁清吉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尚書)
上列被告梁清吉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簡字第3162號),
經原告對被告梁清吉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尚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