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沙鹿鎮○○路四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二、⑴被告乙○○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⑵被告甲○○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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