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4號
PCDM,90,附民,4,2001081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沙鹿鎮○○路四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劉大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興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