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沙鹿鎮○○路四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劉大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興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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