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010號
PCDM,102,交易,1010,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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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叡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他字第
5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蔡叡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芊芊向本院撤回其 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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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