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顏蔡菊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周健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傅泯瑄
被 告 顏貽火
訴訟代理人 顏永洲
被 告 顏榮一
訴訟代理人 顏雪靜
被 告 顏光陽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貽騰
被 告 周陳圓
訴訟代理人 宋逸興
被 告 顏貽見
顏如玉
顏泉
顏泳酲
顏水源
顏許彩雲
顏嘉良
顏進利
顏秀呅
蘇顏愛
謝清松
謝家安
謝金芳
謝家源
兼上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顏寶猜
被 告 顏陳素霞
林莉穎
林金標
林雨蓁
顏貴味
顏貴英
顏宇正
顏宇泓
兼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顏宇生
被 告 顏貫庭
顏貽國
顏美麗
顏憲卿(即顏貽堆之承受訴訟人)
顏俊輝
顏煒倫
顏秋男
顏憲豐
顏憲邦
顏憲傳
顏憲富
顏嘉男
顏文雄
顏憲得
顏憲隆
顏享旭
顏克釗
顏林素津
陳敏珠
謝賴惠美
賴柏榮
賴惠娉
賴葳蓁
賴銘泉
張賴惠珍
賴瓊瑛
李賴瓊鳳
賴瓊圓
陳素裡
陳煌昌
許賜美
曹雅婷
曹宗穎
曹家瑞
朱曹秀蓮
曹永琪
曹永勝
許黃罔
許進賀
蕭許阿蕉
陳許巧
許跨爐
許天祐
李建全
李建宏
李春暖
李建仁
顏寶蓮
顏畯榤
邱明輝
顏紹桁
顏紹軒
顏麗絨
顏明進
顏貽㨗
顏憲章
王麗美
顏菀均
顏瑋良
顏憲誠
顏糖
蘇顏秀霞
顏貽發
顏貽品
許黃井
黃玉花
黃金村
黃金樹
黃櫻花
黃瓊花
黃燈祥
楊黃玉蘭
黃金明
顏宏銘
顏惠美
顏惠眞
顏惠芳
顏明郁
顏正男
顏貽軒
顏貽頂
謝秀紗
蔡顏秀珠
顏良聿
顏慈慧
顏素貞
顏素卿
顏英俊
顏美英
顏美女
顏金昇
顏金明
林素月
顏皓偉
顏皓儀
顏秀惠
顏秀美
張美麗
顏玉婷
顏玉喬
顏玉涵
顏清堂
顏清龍
顏金棻
成顏絲綠
顏雪吟
顏厥偉
林辰春
顏秀吉
顏陳葉
顏君雄
顏錫賜
顏錫義
游顏如雪
顏雪柔
顏健明
顏雪連
顏雪寶
顏雪妮
顏貽鏗
劉宗璿
劉銀結
劉栖境
顏貽強
顏貽彪
顏貽定
顏貽東
顏素惠
顏貽坤
蕭木山(即蕭顏瓊書之承受訴訟人)
蕭名君(即蕭顏瓊書之承受訴訟人)
蕭木連(即蕭顏瓊書之承受訴訟人)
蕭木榮(即蕭顏瓊書之承受訴訟人)
顏貽達
賴瓊齡
賴黃銀鉗(即賴萬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瑜萱(即賴萬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伊芹(即賴萬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芳(即賴萬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勇志(即賴萬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瑞芬(即賴萬煙之承受訴訟人)
顏許彩英(即顏貽本之承受訴訟人)
顏瑞宏(即顏貽本之承受訴訟人)
顏福伸(即顏貽本之承受訴訟人)
顏祺懿芳(即顏貽本之承受訴訟人)
顏燕子(即顏貽本之承受訴訟人)
顏小玲(即顏貽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北斗鎮○○段000號、旱、面積341 9平方公尺土地之共有人顏貽利、顏宙、顏上各於民國71年8 月29日、43年12月30日、58年9月17日死亡,其等應有部分
分別為64分之1、480分之15、480分之15,顏貽利之繼承人 為被告顏金昇、顏金明、林素月、顏皓偉、顏皓儀、顏秀美 、顏秀惠、張美麗、顏玉婷、顏玉喬、顏玉涵、顏清堂、顏 清龍;顏宙之繼承人為被告成顏絲綠、顏雪吟、顏厥偉、林 辰春、顏秀吉、顏陳素霞、林莉穎、林金標、林雨蓁、顏貴 味、顏貴英、顏宇正、顏宇泓、顏宇生、顏陳葉、顏君雄、 顏錫賜、顏錫義、游顏如雪、顏雪柔、顏健明、顏雪連、顏 雪寶、顏雪妮、顏貽鏗、劉宗璿、劉銀結、劉栖境、顏貽強 、顏貽彪;顏上之繼承人為被告顏貽定、顏貽東、顏素惠、 顏貽坤,然該等被告迄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為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因先請求前揭被告等辦理繼 承登記。又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 所示,該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特 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 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再者,系爭土地共 有人蕭顏瓊書、賴萬煙、顏貽本分別於101年1月22日、同年 12月22日、102年3月7日死亡,蕭顏瓊書之繼承人為蕭木山 、蕭名君、蕭木連、蕭木榮;賴萬煙之繼承人為賴黃銀鉗、 賴瑜萱、賴伊芹、賴美芳、賴勇志、賴瑞芬;顏貽本之繼承 人為顏許彩英、顏瑞宏、顏福伸、顏祺懿芳、顏燕子、顏小 玲,因聲明被告蕭木山、蕭名君、蕭木連、蕭木榮承受蕭顏 瓊書之訴訟;被告賴黃銀鉗、賴瑜萱、賴伊芹、賴美芳、賴 勇志、賴瑞芬承受賴萬煙之訴訟;被告顏許彩英、顏瑞宏、 顏福伸、顏祺懿芳、顏燕子、顏小玲承受顏貽本之訴訟等語 ,求為判決:一、被告顏金昇、顏金明、林素月、顏皓偉、 顏皓儀、顏秀美、顏秀惠、張美麗、顏玉婷、顏玉喬、顏玉 涵、顏清堂、顏清龍應就其被繼承人顏貽利所遺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6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成顏絲綠、顏雪吟 、顏厥偉、林辰春、顏秀吉、顏陳素霞、林莉穎、林金標、 林雨蓁、顏貴味、顏貴英、顏宇正、顏宇泓、顏宇生、顏陳 葉、顏君雄、顏錫賜、顏錫義、游顏如雪、顏雪柔、顏健明 、顏雪連、顏雪寶、顏雪妮、顏貽鏗、劉宗璿、劉銀結、劉 栖境、顏貽強、顏貽彪應就其被繼承人顏宙所遺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480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顏貽定、顏貽東 、顏素惠、顏貽坤應就其被繼承人顏上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480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四、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 割。
貳、被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一、被告顏貽火、顏貫庭、顏美麗、顏享旭、顏克釗、顏貽達聲 明同意分割,陳稱應將土地變賣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否則,原告分得部分亦應與被告等分得部分保持共有,以 利日後變賣。
二、被告顏榮一聲明同意分割,陳稱不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
三、被告周陳圓、顏貽見、顏如玉、顏泉、顏泳酲、顏水源、 顏許彩雲、顏嘉良、顏進利、顏秀呅、蘇顏愛、謝清松、謝 家安、謝金芳、謝家源、顏寶猜聲明同意分割,陳稱同意原 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四、被告顏金明、林素月、顏清龍、顏金棻聲明同意分割,陳稱 對於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五、被告顏光陽、顏貽騰、顏俊輝、顏煒倫聲明不同意分割,陳 稱系爭土地面積太小,分割後無法建築,可能變成廢地,雜 草叢生。
六、被告顏憲邦、顏嘉男、顏文雄、顏憲隆、黃燈祥、謝秀紗、 顏貽彪、顏貽發、顏貽品聲明同意分割,陳稱應與同段他筆 土地合併分割。
七、被告顏宏銘、顏貽頂、顏正男、顏貽軒聲明不同意分割。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到庭未陳述意見。九、被告顏陳素霞、林莉穎、林金標、林雨蓁、顏貴味、顏貴英 、顏宇正、顏宇泓、顏宇生、顏貽國、顏憲卿、顏秋男、顏 憲豐、顏憲傳、顏憲富、顏憲得、顏林素津、陳敏珠、謝賴 惠美、賴柏榮、賴惠娉、賴葳蓁、賴銘泉、張賴惠珍、賴瓊 齡、賴瓊瑛、李賴瓊鳳、賴瓊圓、陳素裡、陳煌昌、許賜美 、曹雅婷、曹宗穎、曹家瑞、朱曹秀蓮、曹永琪、曹永勝、 許黃罔、許進賀、蕭許阿蕉、陳許巧、許跨爐、許天祐、李 建全、李建宏、李春暖、李建仁、顏寶蓮、顏畯榤、邱明輝 、顏紹軒、顏紹桁、顏麗絨、顏明進、顏貽㨗、顏憲章、王 麗美、顏菀均、顏瑋良、顏憲誠、顏糖、蘇顏秀霞、許黃井 、黃玉花、黃金村、黃金樹、黃櫻花、黃瓊花、楊黃玉蘭、 黃金明、顏惠美、顏惠眞、顏惠芳、顏明郁、蔡顏秀珠、顏 良聿、顏慈慧、顏素貞、顏素卿、顏英俊、顏美英、顏美女 、顏金昇、顏皓偉、顏皓儀、顏秀美、顏秀惠、張美麗、顏 玉婷、顏玉喬、顏玉涵、顏清堂、成顏絲綠、顏雪吟、顏厥 偉、林辰春、顏秀吉、顏陳葉、顏君雄、顏錫賜、顏錫義、 游顏如雪、顏雪柔、顏健明、顏雪連、顏雪寶、顏雪妮、顏 貽鏗、劉宗璿、劉銀結、劉栖境、顏貽強、顏貽定、顏貽東 、顏素惠、顏貽坤、蕭木山、蕭名君、蕭木連、蕭木榮、賴 黃銀鉗、賴瑜萱、賴伊芹、賴美芳、賴勇志、賴瑞芬、顏許 彩英、顏瑞宏、顏福伸、顏祺懿芳、顏燕子、顏小玲未為聲 明、陳述。
參、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之 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中 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訴請分割共有物之 原告又未具狀聲明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該繼承人就共有物無處分權可資 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 1134號判例參照),則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在法律上即顯 無理由,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查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蕭顏瓊書、賴萬煙、顏貽本已分別於民國101 年1月22日、同年12月22日、102年3月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02年3月8日聲明蕭顏瓊書之繼承人即 被告蕭木山、蕭名君、蕭木連、蕭木榮承受訴訟,於同年6 月10日聲明賴萬煙之繼承人即被告賴黃銀鉗、賴勇志、賴瑜 萱、賴瑞芬、賴美芳、賴伊芹;顏貽本之繼承人即被告顏許 彩英、顏瑞宏、顏福伸、顏祺懿芳、顏燕子、顏小玲等承受 訴訟,然未聲明請求被告蕭木山、蕭名君、蕭木連、蕭木榮 就蕭顏瓊書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賴黃銀鉗、賴勇志 、賴瑜萱、賴瑞芬、賴美芳、賴伊芹就賴萬煙所遺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被告顏許彩英、顏瑞宏、顏福伸、顏祺懿芳、顏 燕子、顏小玲就顏貽本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經本院於10 2年6月21日函命於文到7日內補正,再於同年8月13日裁定命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分別於同年6月25日、同 年8月15日收受上開函文及裁定,但迄未聲明請求被告蕭木 山、蕭名君、蕭木連、蕭木榮就蕭顏瓊書所遺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被告賴黃銀鉗、賴勇志、賴瑜萱、賴瑞芬、賴美芳、 賴伊芹就賴萬煙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顏許彩英、顏 瑞宏、顏福伸、顏祺懿芳、顏燕子、顏小玲就顏貽本所遺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本院即無從依原告之聲明為裁判分割,是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乃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 表
┌─────┬───────┐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
├─────┼───────┤
│顏貽利 │ │
│(亡,繼承│ │
│人如下: │ │
│顏金昇、 │ │
│顏金明、 │ │
│林素月、 │64分之1 │
│顏皓偉、 │公同共有 │
│顏皓儀、 │尚未辦理繼承登│
│顏秀美、 │記 │
│顏秀惠、 │ │
│張美麗、 │ │
│顏玉婷、 │ │
│顏玉喬、 │ │
│顏玉涵、 │ │
│顏清堂、 │ │
│顏清龍) │ │
├─────┼───────┤
│顏貫庭 │28分之1 │
├─────┼───────┤
│顏宙 │ │
│(亡,繼承│ │
│人如下: │ │
│成顏絲綠、│ │
│顏雪吟、 │ │
│顏厥偉、 │ │
│林辰春、 │ │
│顏秀吉、 │ │
│顏陳素霞、│ │
│林莉穎、 │480分之15 │
│林金標、 │公同共有 │
│林雨蓁、 │尚未辦理繼承登│
│顏貴味、 │記 │
│顏貴英、 │ │
│顏宇正、 │ │
│顏宇泓、 │ │
│顏宇生、 │ │
│顏陳葉、 │ │
│顏君雄、 │ │
│顏錫賜、 │ │
│顏錫義、 │ │
│游顏如雪、│ │
│顏雪柔、 │ │
│顏健明、 │ │
│顏雪連、 │ │
│顏雪寶、 │ │
│顏雪妮、 │ │
│顏貽鏗、 │ │
│劉宗璿、 │ │
│劉銀結、 │ │
│劉栖境、 │ │
│顏貽強、 │ │
│顏貽彪) │ │
├─────┼───────┤
│顏万鉄(財│ │
│產管理人:│ │
│財政部國有│480分之15 │
│財產署中區│ │
│分署) │ │
├─────┼───────┤
│顏上 │ │
│(亡,繼承│480分之15 │
│人如下: │公同共有 │
│顏貽定、 │尚未辦理繼承登│
│顏貽東、 │記 │
│顏素惠、 │ │
│顏貽坤) │ │
├─────┼───────┤
│顏貽國 │480分之12 │
├─────┼───────┤
│顏貽達 │28分之1 │
├─────┼───────┤
│顏貽火 │28分之1 │
├─────┼───────┤
│顏美麗 │28分之1 │
├─────┼───────┤
│顏俊輝 │6000分之583 │
├─────┼───────┤
│顏貽騰 │6000分之583 │
├─────┼───────┤
│顏光陽 │6000分之292 │
├─────┼───────┤
│顏煒倫 │6000分之292 │
├─────┼───────┤
│顏秋男 │480分之20 │
├─────┼───────┤
│顏憲豐 │200分之1 │
├─────┼───────┤
│顏憲邦 │200分之1 │
├─────┼───────┤
│顏憲傳 │200分之1 │
├─────┼───────┤
│顏憲富 │200分之1 │
├─────┼───────┤
│顏嘉男 │80分之1 │
├─────┼───────┤
│顏文雄 │480分之10 │
├─────┼───────┤
│顏憲得 │480分之4 │
├─────┼───────┤
│顏憲隆 │480分之8 │
├─────┼───────┤
│顏蔡菊 │28分之2 │
├─────┼───────┤
│顏榮一 │480分之12 │
├─────┼───────┤
│顏享旭 │56分之1 │
├─────┼───────┤
│顏克釗 │56分之1 │
├─────┼───────┤
│顏林素津 │200分之1 │
├─────┼───────┤
│陳敏珠 │240分之3 │
├─────┼───────┤
│謝賴惠美、│ │
│賴柏榮、 │ │
│賴惠娉、 │ │
│賴葳蓁、 │ │
│賴銘泉、 │ │
│張賴惠珍、│ │
│賴瓊齡、 │ │
│賴瓊瑛、 │ │
│李賴瓊鳳、│ │
│賴瓊圓、 │ │
│陳素裡、 │ │
│陳煌昌、 │ │
│許賜美、 │ │
│曹雅婷、 │ │
│曹宗穎、 │ │
│曹家瑞、 │ │
│朱曹秀蓮、│ │
│曹永琪、 │ │
│曹永勝、 │ │
│許黃罔、 │ │
│許進賀、 │ │
│蕭許阿蕉、│480分之60 │
│陳許巧、 │已登記為公同共│
│許跨爐、 │有 │
│許天祐、 │ │
│李建全、 │ │
│李建宏、 │ │
│李春暖、 │ │
│李建仁、 │ │
│顏貽見、 │ │
│顏寶蓮、 │ │
│顏畯榤、 │ │
│邱明輝、 │ │
│顏紹軒、 │ │
│顏紹桁、 │ │
│顏麗絨、 │ │
│顏明進、 │ │
│顏如玉、 │ │
│顏寶猜、 │ │
│顏泉、 │ │
│顏泳酲、 │ │
│顏水源、 │ │
│顏許彩雲、│ │
│顏嘉良、 │ │
│顏進利、 │ │
│顏秀呅、 │ │
│蘇顏愛、 │ │
│謝清松、 │ │
│謝家安、 │ │
│謝金芳、 │ │
│謝家源、 │ │
│顏貽㨗、 │ │
│顏憲章、 │ │
│王麗美、 │ │
│顏菀均、 │ │
│顏瑋良、 │ │
│顏憲誠、 │ │
│顏糖、 │ │
│蘇顏秀霞、│ │
│顏貽發、 │ │
│顏貽品、 │ │
│許黃井、 │ │
│黃玉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