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94號
CHDV,102,除,194,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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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陳翠幸即侑春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賴訓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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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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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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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精工光電股│兆豐商業銀行員│102年4月5日 │76,335元 │BJ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陳│林分行 │ │ │ │ │
│ │錦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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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