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忠
以上原告與被告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租金、違約金、補發行照費用、修車費用、尋車費
用、訴訟費用之各項法律依據為何?
二、補發行照費用、修車費用、尋車費用、訴訟費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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