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寧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興輪胎行即邱圳明之間給付報酬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0,000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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