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71號
CHDV,102,補,371,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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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張天河
      王水能
      陳王花林
      王阿蘇
      張成發
      張免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張正儒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6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另
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之用。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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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