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225號
CHDV,102,司聲,225,201308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協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恆雄
代 理 人 陳 隆
相 對 人 李淑滿
相 對 人 李漢業
相 對 人 王漢彬
相 對 人 王漢周
相 對 人 王漢雄
相 對 人 唐進發
相 對 人 王培宇
相 對 人 王漢儀
相 對 人 吳黃洋
相 對 人 耿黃金鳳
相 對 人 黃金邁
相 對 人 陳黃錦免
相 對 人 梁翊鞍
相 對 人 梁秀滿
相 對 人 梁峰僥
相 對 人 卓俊良
相 對 人 卓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1年 度訴字第34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 之比例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02年7月8日確定。經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費用額,詳如費 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 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
│費用計算書: │
├───┬────────┬───────┬─────────────┤
│編號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預納人 │
├───┼────────┼───────┼─────────────┤
│ 一 │ 裁判費 │ 40,996元 │ 聲請人 │
├───┼────────┼───────┼─────────────┤
│ 二 │ 複丈費及謄本費 │ 8,225元 │ 聲請人 │
├───┼────────┼───────┼─────────────┤
│ 三 │ 謄本費 │ 150元 │ 聲請人 │
├───┼────────┼───────┼─────────────┤
│ 四 │ 謄本費 │ 345元 │ 聲請人 │
├───┼────────┼───────┼─────────────┤
│ 五 │ 複丈費及謄本費 │ 5,900元 │ 聲請人 │
├───┼────────┼───────┼─────────────┤
│ 六 │ 複丈費及謄本費 │ 1,900元 │ 聲請人 │
├───┴────────┼───────┼─────────────┤
│ 合 計 │ 57,516元 │ │
└────────────┴───────┴─────────────┘
附 表:
┌─┬───────┬──────┬────────┐
│編│共有人姓名 │分得面積與 │訴訟費用分擔額 │
│號│ │總面積比例,│(新台幣) │
│ │ │即訴訟費用分│ │
│ │ │擔比例 │ │
├─┼───────┼──────┼────────┤




│1 │協進工業股份有│51745/172480│------(預納人)│
│ │限公司 │ │ │
├─┼───────┼──────┼────────┤
│2 │唐進發 │17248/172480│ 5752元 │
├─┼───────┼──────┼────────┤
│3 │吳黃洋、耿黃金│68991/172480│連帶負擔23006元 │
│ │鳳、黃金邁、陳│ │ │
│ │黃錦免、梁翊鞍│ │ │
│ │、梁秀滿、梁峰│ │ │
│ │僥、卓俊良、卓│ │ │
│ │俊宏(9人連帶 │ │ │
│ │分擔) │ │ │
├─┼───────┼──────┼────────┤
│4 │王培宇王漢儀│11499/172480│ 3835元 │
│ │(2人依原該持 │ │ │
│ │分比例分擔) │ │ │
├─┼───────┼──────┼────────┤
│5 │王漢周王漢雄│11498/172480│ 3834元 │
│ │(2人依原該持 │ │ │
│ │分比例分擔) │ │ │
├─┼───────┼──────┼────────┤
│6 │李淑滿李漢業│11499/172480│ 3835元 │
│ │、王漢彬(3人 │ │ │
│ │依各原持分比例│ │ │
│ │分擔) │ │ │
├─┴───────┴──────┴────────┤
│備註:計算方式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1/1頁


參考資料
協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