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2年度,10號
CHDV,102,司消債核,10,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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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副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副強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 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 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 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 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 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本院賜准裁 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 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再觀諸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 國102年7月31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 令之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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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