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
債 權 人 黃偉菁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陳丹尼
住台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債權人黃偉菁因與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黃偉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王錫明之個人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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