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899號
CHDV,102,司促,9899,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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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
債 權 人 黃偉菁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陳丹尼
           住台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
上列債權人黃偉菁因與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黃偉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王錫明之個人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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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