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債 權 人 徐振良
上列債權人徐振良因與債務人黄師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
振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師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