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郭美月即郭美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美雲即郭美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美珠即郭美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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