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831號
CHDV,102,司促,9831,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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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郭美月即郭美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美雲即郭美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美珠即郭美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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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