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793號
CHDV,102,司促,9793,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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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93號
債 權 人 張源發
上列債權人張源發因與債務人程宛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源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程宛庭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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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