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列債權人蔡志文因與債務人游俊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蔡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俊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游弘
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