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債 權 人 林慶堂
上列債權人林慶堂因與債務人林金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慶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
或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金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