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756號
CHDV,102,司促,9756,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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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5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景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又行使本票追索權得請求之利息,如無約定,應自到期
  日起算,是逾此部份之支票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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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