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550號
CHDV,102,司促,9550,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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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鄭育玲
上列債權人鄭育玲因與債務人鄭仁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育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現金新臺幣100元,請查收。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仁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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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