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債 權 人 鄭育玲上列債權人鄭育玲因與債務人鄭仁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育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退還現金新臺幣100元,請查收。二、請提出債務人鄭仁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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