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516號
CHDV,102,司促,9516,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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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 權 人 滬豐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玉真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鍾嘉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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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滬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