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 權 人 滬豐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玉真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滬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鍾嘉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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