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71號
CHDV,102,司促,9471,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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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欣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300元,延滯二個月計付
  700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欣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1,134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3,287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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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