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欣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300元,延滯二個月計付
700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欣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1,134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3,287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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