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溪順
債 務 人 吳銘順即恆新企業社
債 務 人 吳傳助
債 務 人 李欣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銘順即恆新企業社(恆新企業社統一編號:0
0000000、吳銘順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邀同債務人李欣娟、吳傳助為連帶保證
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二紙,向聲請人訂借授信額
度(1)新臺幣3,000,000元,期限自民國102年1月23日
起至104年1月23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3,000,000元
。(2)新臺幣1,000,000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期限自民國102年1月23日起
至103年1月23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1,000,000元,
目前共餘欠新臺幣4,000,000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時,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借款得隨時減少核給之借款額度、
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因此喪失
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吳銘順即恆新企業社遭台灣票據交換所於網
路上公告102年2月8日為拒絕往來戶,尚積欠聲請人
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依
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
息、違約金,債務人吳傳助、李欣娟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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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傳助、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300000│銘順、吳銘│6月23日起 │ │三點五九五 │
│ │0元 │順即恆新企│ │ │ │
│ │ │業社、李欣│ │ │ │
│ │ │娟 │ │ │ │
├──┼───┼─────┼──────┼──────┼───────┤
│ 002│新臺幣│吳傳助、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250000│銘順、吳銘│6月23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元 │順即恆新企│ │ │ │
│ │ │業社、李欣│ │ │ │
│ │ │娟 │ │ │ │
├──┼───┼─────┼──────┼──────┼───────┤
│ 003│新臺幣│吳傳助、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750000│銘順、吳銘│6月23日起 │ │三點九四五 │
│ │元 │順即恆新企│ │ │ │
│ │ │業社、李欣│ │ │ │
│ │ │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傳助、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銘順、吳銘│7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順即恆新企│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社、李欣│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娟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傳助、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000│銘順、吳銘│7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順即恆新企│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社、李欣│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娟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吳傳助、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0000│銘順、吳銘│7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順即恆新企│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社、李欣│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娟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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