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267號
CHDV,102,司促,9267,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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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邱黌升即邱坤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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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