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邱黌升即邱坤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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