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255號
CHDV,102,司促,9255,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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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
債 權 人 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美珠  住台中市○○區○○里○○巷00○0號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00號
            10樓之5
上列債權人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又穎工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又穎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林承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
  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
  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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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又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