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
債 權 人 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美珠 住台中市○○區○○里○○巷00○0號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00號
10樓之5
上列債權人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又穎工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又穎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林承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
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
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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