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04號
CHDV,102,司促,8604,2013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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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債 務 人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博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線西鄉○○○○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線西鄉○○村○○○○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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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